解析:
1、对于公安部门对于存在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进行惩戒,必须要根据其所犯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严禁将罚款这种方式视为替代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及行政拘留的法定手段。
2、如有证据表明涉及到卖淫嫖娼行为,则应对当事人处以不超过十五天的拘留,且可同时依法进行不少于五千元数额的罚款处罚。
3、在法律术语中,“没收财产”,是指剥夺犯罪分子所有个人财产并无偿归属国家的一类刑事处罚形式。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