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可以选择在不同的地方进行处理,但需注意的是,异地仅能处理诉讼离婚业务,并无法处理协议离婚业务。
这是由于严格规定,离婚事宜必须在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若针对的是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我国大陆地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则需要所有涉及到的各方共同前往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而对于诉讼离婚,他们可以选择向被告人住所地提起诉讼请求,假如被告人已离开其住所地或夫妻双方均已离开其原住所地,此时可以选择转向被告人的长期居住地所在区域的法院提出诉求。
因此,诉讼离婚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允许在异地办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