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代社会的今天,已经确立了单方面离婚制度。
若夫妻中有任何一方可提出离婚请求,可选择寻求相关组织以从中调解,或径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对离婚案件进行公正且详尽的审查和处理。
尤其是在涉及到情感是否破裂以及调解无法生效等关键问题上,法院通常会提供准确且公正的判定。
因此,可以确定的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情感是否破裂以及调解无法生效等因素,都是考量离婚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