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手机录制的音频经确认后确实可以作为法庭审判中的有效证据,其性质归为视听资料证据类别。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据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当事人的当庭陈述;
其次是书面材料如书证、物证等;
再者就是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音像档案;
此外还有证人证言;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察笔录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