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订婚礼物并非属于夫妇俩所拥有的共同财富。
每一个订婚礼物都可以被看做是女性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或者更进一步地说,它实际上是该位女性的父母所拥有的财产。
只有在婚后,从两人共同生活中所获取来的收入才能组成夫妻二人的共同财富,然而,这些订婚礼物通常都是婚前收到的财产。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婚前获得并且在赠予合约中明确表示仅归属于该配偶的任何财产,都将被视为属于个人财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