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编号为一)第十六条的规定,生产厂商或商品销售商在涉案产品中掺入杂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甚至故意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代替合格产品等行为,如果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应当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立案调查:
1、所制造或贩卖的伪劣产品销售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
2、虽然未曾销售过该类伪劣产品,但是其货品价值已经高达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
3、尽管所售卖的伪劣产品总销售额尚未达到人民币五万元,然而,按照已实现销售额的三倍进行累积计算之后,其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品价值总额达到了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