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已交付定金但尚未签订合同的情况,若因接收定金之原因而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无法顺利订立的话,那么定金必须予以返还,并且还应双倍偿还订金额度;倘若因为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影响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是无法成功订立的话,亦需将定金悉数归还;
然而,假如确实是由接受定金的一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是未能够签订的话,那么该合同之定金将不能够索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