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前任配偶欠下的款项,通常情况下不要求现任伴侣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这种欠款属于前任配偶的个人负债,根据现有法规,其应该负责独立偿还。
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欠款确实被用以改善夫妻间的生活品质、共同拓展企业规模或者基于夫妻两人协商后的共同意愿的话,那么这些债务就会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需要夫妻二人共同负责偿还。
关于个人债务在离婚过程中的处理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当涉及到个人债务解除婚约的时候,应该以个人资产进行偿还。
其次,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在夫妻解除婚约的时候,那些源于原本共同生活中所出现的债务,都必须由他们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倘若在此过程中存在共同财产无法全部清偿或者个人财产归属明确的情形,双方可以通过协定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有法院来做出最终的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