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我方实体门店所经营产品所设定的退货流程及准则,此处予以明确明示如下:
首先,若为在非优惠促销活动期内以常规价格售出的产品,针对特价商品之退货与调换请求,我司将依据相关法规和实际情况有权不予受理。
但在极少数特殊状况下,经由店面经理或授权负责人正式审批核准后,方可启动相关退货与调换流程;
其次,要求顾客在提出退换货请求时,须提供原始销售票据作为交易记录之佐证;
再者,若涉及到退换货商品源于制造商所无法控制的产品品质因素,如经查属消费者人为损坏所致损失,我方将无法承担相应责任实行退货或调换;
同时,对于服装这类商品,如遇不能试穿或是因为购买目的是赠予他人而无法试穿的情况,若在尺寸不知晓抑或是不确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承诺可以免费更换同款商品的其他尺码,然而此类更换仅限于初次尝试;
最后,凡涉及退换货流程的商品,均必须保持原有的外包装完好无损,且商品自身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污染,以便于确保它满足潜在的二次销售要求以及商品质量标准。
总之,已被确认存在问题的商品需要在结算后的一周内内提交退回或更换之申请,若超出该期限,我方有权视其为无效动作。
若在特殊情况下,需通过提交相关申请至店面经理或授权负责人并获得正式批准之后,才可以同意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