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当事人合意进行民间借贷行为且未约定应有利息之时,如借款人提出要求偿还利润,法院将无权支持其诉讼请求。
2、针对自然人之间所订立的借贷合同,若双方未就利息支付事宜达成共识或相关约定模糊不清,将被视为无需支付任何利息的情况。
在这种背景下,若双方并未就利息支付事宜进行约定,则可被理解为无须支付相应利息。
3、正因为如此,借款人只需偿还本金,并不需要承担额外的利息支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