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办理个税退税业务的过程中,确实有可能出现补充纳税的情况,尤其是当个人所应缴纳税费减去已缴纳的税款后仍旧低于法定标准时,就须要对尚未缴纳的部分追加支付。
具体而言,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且合规的申请与认定工作。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