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其主要的差异在于:
首先,借贷关系中存在着相当正当且合情合理的借贷原因;而贿赂行为则不具有这种类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其次,借贷行为并非是由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具有的权力去获取利益;反之,贿赂行为通常就是以相关人员在其职务上获得的权力为基础,旨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在借贷关系结束之后,会出现偿还这笔债务的明确意识形态以及实际行动;
然而,贿赂行为中的受贿方在接受贿赂之后,并不会表现出愿意归还或向所有者归还该物品或者支付相应款项的意愿或行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