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醉酒驾驶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情况,通常并不会向其所在机构进行通知。在进行审判宣判时,主要有两种方式可供遵循,即即时宣告与定期宣告。对于前者,判决书应在庭审结束的五日内,依法送交到当事人及其在公诉活动中作为原告方参与诉讼的检察机关手中。而对于后者,即使是在宣告判决之后,也需要尽快将判决书送达到相关当事人以及公诉机关的手上。
此外,在任何情况下,判决书都必须同时送达到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手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