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路面因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而出现凹陷或起伏,进而致使机动车辆发生倾覆、碰撞事件,严重者甚至会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或者正是由于路面上存在异物(例如碎石、泥土等),机动车疾驰而过时,它们受压弹出并有可能伤害行人和击中周围物体,从而导致无法弥补的财产损失。
然而在此情况下,机动车辆一方并不应对此类事件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类偶发性事故的发生与机动车辆无直接关系,也不能归结为机动车辆方的故意或者疏忽行为所致。
对此,我们认为应当由专门负责管理公路运营的路政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身为道路之管理者,路政部门肩负着维护道路安全行驶环境之责,对于道路存在的任何可能酿成交通事故的隐患,理当及时进行排查与维修,而非坐视不理。
因此,因路政部门未能及时纠正和处理这些潜在危险,以至于引发交通事故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