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所取得的笔录类别,业界存在着颇具争议的观点。
部分专家学者主张,此类材料可归类为证人证言范畴;
然而也有学者坚持认为其应被认定为书证的一种形式。
通常而言,我们可以将笔录中所记载的事实信息视为书证,若涉及到对特定笔迹的分析判断以助于揭示案件真相,那么这部分内容便可以视作物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