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实行假释这一政策,当事人必须积极主动提请申请,绝非因监狱方面就会自动为其办理。假释制度,通常用于已被宣判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在狱中执行一定期限的劳役改造,他们若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显示出明显的悔过自新之意,进一步降低了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那么可以基于这样的条件,向其提前释放。针对当事人申请假释的详细流程描述如下几点:
首先,应由负责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机构向所处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假释建议书,同时附带相关证明资料。对于无期徒刑的假释建议书,应当先行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批准同意后再提交至中级人民法院;
其次,当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机构的假释建议书及相关资料后,要对照审查其是否齐全完备,手续是否完善,整个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人民法院在对所收到的案卷材料进行充分审查后,将组织合议庭展开审理工作,对于满足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将裁定予以假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