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附上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之副本。
3.获取被申请人所做之具体行政行为之相关法律文本。
4.如需交由他人代为提出行政复议时,请同时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倘若由律师代表提出,则需递交律所开具的公函及律师执业证书副本复印件。
5.其他各项必要的补充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