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原因有六种情况:
首先,对于已经依据特赦令获得减刑或免刑的人,不再进行刑事立案工作;
其次,若犯罪行为发生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追诉期仍未被发现,此时也无需再进行刑事立案;
再者,如果某一行为明显地微不足道,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极小,以至于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那么同样不会进行刑事立案;
此外,根据刑法规定,有些犯罪行为需要受害方提出控告或撤销控告才能启动刑事程序,如果没有这样的情况出现,也无法进行刑事立案;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死亡,那么刑事立案工作也将自动终止。
另外,还有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例如某些政治犯等,在这些情况下,也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