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实体店铺不给顾客退货这一行为,从法律角度而言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然而,这也并非绝对情况,具体还需要根据所在的购物中心或者市场是否存在明确规定(比如限定几天内无条件退货)来进行判断。若实体商铺本身并不符合相关国家三包政策,那么它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严格禁止对产品进行任何性质的退换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对于实体店铺无理由退货制度尚未出现具体且明确的规定,因此实体店的售后服务依旧遵循国家三包规定,即商品自销售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如遇到性能故障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调换或维修等方式来解决问题。但需注意的是,若未与商家达成额外协议的话,消费者应该不应轻率提出退货请求。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