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经正式启动立案程序的情况下亦可采用传唤措施。
对于无需实施逮捕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将其传唤至其所居住的市、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场所接受询问,只不过在此过程中应向其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核发的相关证明文件。
如在执行现场查处时发现有涉嫌违法行为的人员,经出示具有合法法律效力的工作证件,亦可进行口头传唤,但须在随后制作的讯问笔录中予以明确记载。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传唤、拘传期间应确保其获得合理的饮食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