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诉讼离婚通常在十五天内,被告便能够接收到传票通知。
当法院正式接受原告提出的诉求后,将会首先联系被告以便做好开庭准备,然而若未能成功联络到被告,此时法院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以及邮寄送达等多种方式进行通知。
若以上方法均无法实现送达,则最终将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进行告知。
公告送达是指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向被告传达传票信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后,即可被视为已经送达。
在立案之后,由于每位法官的工作安排和处理案件的进度各不相同,因此开庭日期也会有所差异,一般来说需要等待一个月左右的时间。
若被告方对离婚请求表示反对并且未出现法律规定必须判决离婚的情形,那么首次审理时法院通常不会做出离婚判决。
在首次审判被驳回后,当事人需等待六个月并保持分居状态,然后再行提起诉讼,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作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