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支付子女抚养费用方面遭遇无力承担之困难时,父母双方均有权选择通过使用自身的财产作为替代方式来履行此项责任;或者向法庭提出请求,以对原本所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进行适当下调。
然而,当父亲或母亲中的任何一方意图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减少或者暂时停止提供子女抚养费用时,他们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改变,导致实际情况无法按照原有的标准继续支付相关费用。
若经过事实调查和法律诉讼无法证明另一方确实存在无能为力的情况,则法庭将对此做出裁定并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执行相关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