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状况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追究法人单位的债务偿付责任。
当一个企业无法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甚至在其被注销营业执照或破产清算后仍然无力偿还债务,那么与之相关的法人单位(这部分信息可以从公开查询的工商注册档案中获取)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第一种情况就是,倘若这个企业本身并不符合正式法人的法定条件,那么社会资本的推动主体——开办单位将会承担起所有的债务责任;而在另一种情形下,那就是若该企业的初始注册资金存在虚报现象,那么初始资金投入不足的开办单位将须在实际投资金额和计划注册资金之间的差额范围内,承担限定性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出资参与企业筹备并在其中扮演关键角色的各方——包括开办单位、股东以及合伙人等等,我们也需要谨慎地进行评估与追究他们的责任。
如果发现出资者已经全额对外投资,此时就应该由企业自身的现有资产来背负相应的债务责任,并且不再额外地追究投资者的赔偿责任(但对于合伙人来说,其赔偿责任依然不可避免)。
如果发现出资者没有全额执行投资、投资金额不足或是出现了资金被转移的问题,那么这些出资者就必须在自己先前约定的投资与实际到位金额之间的差额范围内承担相关的债务赔偿责任。
再者,在涉及到了为公司提供经济担保的经济实体时,我们同样不能忽视他们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应当尽早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的对象。
此外,对于那些在初始注册过程中将注册资金虚增的企业,我们还需深入调查其注册资金担保方的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企业申请注册时负责对其注册资金进行严格审核的验资机构来说,我们也需要审查其失误行为是否会导致债权人和利益关系人蒙受损失,从而确定其是否有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