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性质,附带民事诉讼理所当然需遵循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则。
针对那些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个案,其涉案方在自行主张权利的过程中,有义务就自已提出的主张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此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法律制度具有依附性特征,其处理程序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这便是为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强调由谁来负起点举证责任的问题,这一问题必须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础之上进行研究和探讨。
鉴于刑事审判的审理期限相当短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附带民事诉讼并不能完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裁判,但可以借鉴该规定的基本精神,并结合刑事审判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自身特性,以确定涉案双方的举证期限等各个具体环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