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您提起诉讼离婚程序,法院将会在正式立案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开始,向被告送达包含具体提起诉讼内容的起诉状副本。
而作为被告的一方则需要在接到上述副本之日起的十五天内,提交书面形式的答辩状。
如若被告如期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的第五个自然日内,再次向原告送达包含被告答辩内容的答辩状副本。
而如果被告未能按时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人民法院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