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现行法令原则上规定,定金不可退回;
然而,订金则予以许可退还原主。
前者乃是法律术语,主要指在合同签订之际或履行义务之前,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货币或财产价值的行为,作为维护合同有效履行的一种保证形式。
此类款项具备了证明合约、担保执行以及提前支付之特性,适用于"定金罚则"之中。
至于订金,它只是称为日常表达的用词,并未得到法律的明确界定。
通常情况下,它指的是一方先行支付现金予另外一方作为自己按照契约进行履约之保障,其担保效力仅限于支付方,对于收款方不产生影响。
在司法审判领域内,通常将此视为预付款项,尤其在商品房预售、销售环节中频繁被运用。
至于订金的约束力度以及如何处理订金问题,皆由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无论如何,若有任意一方违约,卖方只需将订金全额返还即可,并不适用于罚金等规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