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怀孕打胎男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通常情况下是无需承担的,但若男方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则需另行考虑。
除此之外,若在未进行正式婚姻登记的前提条件下男方女方意外怀上孩子并且在后续过程中女方因人工流产产生了相关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营养费等支出,那么由于女方怀孕行为与其男方之间确实存在着必然联系,故此女方有权向男方提出要求共同承担这些费用的请求。
再者,若男女双方在恋爱期内双双有了爱情结晶即生育子嗣,在双方经过充分商量并达成一致后,女方选择放弃胎儿并进行堕胎手术,此时男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以对女方做出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条件是此份协议的主体成分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述意见真挚,且协议条款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度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冲突于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这样的协议才会被赋予合法效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