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传承遗产的过程中,应根据第一顺位继承人离世的具体时间选择采用代位继承抑或是转继承策略。
若第一顺位继承人早于被继承人辞世的话,则需采纳代位继承制度;反之,若其离世日期晚于被继承人,则应适用转继承原则。
财产应依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与继承:
首先是婚姻伴侣、血亲子女以及亲生父母;
其次为同胞兄弟姊妹、祖辈和直系祖父母;
最后为旁系亲戚如姑婆、舅舅等。
对于那些无任何有效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便可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手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