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判决书无需当事人签字确认,只需由审判员及书记员签名并注明上诉的时限与上诉的适格法院即可。
在此次案例中,宣告判决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即当庭宣判以及定期宣布。
其中,若判决结果在法庭上即时公布的话,那么在五日内必须将判决书送达到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主导提起刑事公诉的相关人民检察院。
反之,如需定期公布的判决,则应在作出终审决定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到各方当事人及其检察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