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违法行为人展现出主动退赃的意愿,且其全数退还涉案财产时,应当在所处量刑范围内给予适当减轻处罚,幅度为整体降幅的30%。
然而就积极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原谅的案例而言,需要将犯罪类型、赔偿金额、偿付能力及承认错误、悔过的真实度等多方面因素相结合进行全面考量,进而可以适度减少基准刑法的40%以下;如果仅表示愿意尽全力进行赔偿而未获得受害者谅解的,也能适度减少基准刑法的30%以下;即便未能赔偿,只要得到了受害者的谅解,那么也能够减小基准刑法的至少20%。
尤其是在涉及到如抢劫和强奸等严重损害社会安定的犯罪案件更应该严格处理,以震慑潜在罪犯。
法律依据: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八条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