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票据法》之相关规定,持票人对于金融票据的原始发行机构及结清义务履行者所享有的权利,若在票据到期日后连续两年未依法行使权益,则该项票权泯灭无存。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票据追索权的法定诉讼期限具有不可中断性,若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行权,那么此种票权将自动消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