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持卡人怀揣着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实施恶意透支这一行为,且需要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的话,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给予相应的定罪处罚力度。
具体而言,情况如下:
(1)对于在信用卡诈骗活动中涉及金额较大的行为,将面临五年以内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同时须处以两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2)对信用卡诈骗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3)而对于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则将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处罚,同时需要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