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存在异议,可于法律规定期限内提交该争议至法院审理,无需支付诉讼费用。
然而,如果经由法院判定该异议并不成立时,则应按照规定,每人每案需缴纳50元至100元不等的诉讼费用。
2.若针对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所作裁决的不服之情,发起上诉程序,也无须支付上诉费用。
3.当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因不服进而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最终裁定时,裁决书中会注明该等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应于二审裁决生效后交付给一审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