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狗伤人一事严重至威胁公众安全,便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众安全罪。
该法律惩戒范围涵盖了除火警、疏洪大坝、爆炸事件和非法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所有危害社会安定的行为。
依据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通过其他危险手段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尚未致使严重损害后果产生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而对于更为极端的情况——即利用其他危险手段造成他人重度伤残、丧生或使公众财物受到重大破坏者,将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倘若犯罪者因为过失肇事,将接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情节轻微则可获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罚。
对于因犬只行凶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他们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反之,犬只的监护人应依法赔偿受害者所需的医疗费用、照顾费用、公交费用及伤残赔偿等一切损失。
在这样的环境下,动物管理机构将被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必须为受害人的损失买单。
如果能确凿证明责任全部归咎于受害者自身,那么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就会适度降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