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的诉讼案件中,所谓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类别的;
其次,每个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都需要提出至少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最后,由于这种诉讼是基于可分性原理所进行的起诉,因此无论是单独立案还是共同诉讼,均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
假如法院认为这类共同诉讼可以在同一法庭进行审理,并且所有当事人也都赞同这一做法的话,那么就自然而然地构成了一种普通共同诉讼的形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