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债务欠据与借款凭据皆受到法律体系的同等保护措施。
然而,这两种法律文书之间存在着以下差异点:
首先,借项凭证主要用于证实资金借贷关系,而债务欠据则主要用于昭示待偿还款项的存在。
尽管借款行为通常会导致债务的出现,但是债务的产生并不必然源自于借款行为。
其次,借项凭证的生成条件是基于特定的借款事实。
相比之下,债务欠据的缘由较为复杂,可能源自诸多与商业行为相关的现金或实物交易,例如因货物销售产生的货款拖欠,因劳动力供应产生的薪酬拖欠,以及因企业承包经营引发的税收亏损等多种情况。
第三,当双方未就还款事项做出具体规定时,借项凭证和债务欠据的司法时效期限的起算时间将有所区别。
若借项凭证或债务欠据中已明确规定还款期限,那么无论是借款凭证还是欠款凭证,其时效性均相同。
反之,如果双方并未对还款事宜作出具体约定,那么借款凭证与欠款凭证的时效性将会产生显著差别。
对于借款凭证中履行期限尚未明确的情形,借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义务,此时司法期限应从借款人拒绝承担还款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至于欠款凭证,假设各方并未声明还款期限,此时司法期限应从出具欠款凭证当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