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获得许可的行为可视为侵权。
首先,未经授权擅自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小说,具有侵权性质,这涉及到需要获取相关权利方的同意及签订付费合同。
其次,根据中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诸如录音录影制作者在其创作中使用其他作品时,需先得到原著作权利人的授权和付费,如果他们使用其他作品进行再创作,例如改编、翻译、注释或整理后输出为新的作品,那也同样需要征得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始著作权利人的许可,同时还要向这些权利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即使他们运用他人已经合法得到许可的录音制品来制作音像制品,虽然不属于侵犯原始作品的版权,仍然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向著作权利人支付报酬,当然,如果版权所有者明确指出禁止任何形式的使用,制作者必须遵守其约定。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