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欠款超过三年未提出诉讼或展开追索是否自动失效这一问题,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若是欠款合同中明确载明了还款期限,自届满之日起存在三年的效力;
其次,如果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已经共识并确定了个人借据所应支付的还本付息期限,则该诉讼专有期间将以约定的到期之日作为起算点进行相应计算;
然而,如果在这长达三年内存在任何形式的相对主张债权的行动,均需具备充足的能够证明该行动确实发生的相关证据,以便能根据该主张时间来重新启动以及计算诉讼时效为期三年;在此过程中,不受行动次数的限制;
另外,对于追索欠款的诉讼时效同样受制于中止、中断等制度的影响,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长期限可达二十年之久。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