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首先,应由负责承担交强险的各家保险公司依照其所设定之责任限额,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二)接下来,若前述赔偿责任仍存在不足之处,将由承揽商业性质第三者责任险的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其所签订的保险合约,按比例对剩余部分给予赔偿补足,确保受害方所受到的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三)然而,如果仍然无法满足受害方合理的权益诉求,相关赔付的缺口就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规政策,由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