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补牙所需的相关治疗费用符合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那么这些费用将依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由我们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单位进行直接结算。
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化的医疗服务行为,以便更好地开展我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我们同样也有可能会与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签署相应的服务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