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时,需按每件缴付人民币50元的标准进行缴纳;如果超过此金额并在人民币10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则将根据超出部分的比例,按2.5%的标准进行收费;同样的,超过人民币100,000元且在人民币200,000元以下的部分,则以2%的比例进行收费;而超出人民币200,000元但未达到人民币500,000元的部分,其收费比例为1.5%;对于突破到人民币500,000元以上并达到人民币1,000,000元以内的部分,其收费标准降至1%;接下来,进一步超出人民币1,000,000元并在人民币2,000,000元以内的部分,将按照0.9%的比例收取费用;再往上,达到人民币2,000,000元以上并在人民币5,000,000元以下的部分,其收费比例将调整至0.8%;最终,超越人民币5,000,000元的部分,其收费标准将降低至0.7%。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