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而进行的财物赠予行为中,如果当事人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婚姻登记,那么男方是有权向女方提出退还赠予物品的请求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确立前的财物赠与情况下,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赠与方将财物予以退还:
1.当双方未按法定程序完成婚姻登记手续时;
2.若两人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之后的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或者根本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共同生活,此时男方有权在离婚后主张退还彩礼;
3.结婚之前的赠予使得赠予者本人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男方也可在此种情况下要求退还彩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