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受保标的若处于异地而须进行鉴定损失评估工作,则查勘定损检验人员需于接获保险公司内部后勤部门通知的次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现场勘察与鉴定的全部工作(对于受损标的位于异地需要委派当地保险公司进行的审定,可以委托该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在此过程中,他们请客户务必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书等支持材料;并悉心辅导客户进行相关的申请赔偿表格填写。
2.验明应收款项索赔单证的真实性是业务部以及各个分支机构内部后勤人员的责任。
他们会仔细审查客户提交的赔款申请表格中各项证据是否齐全无误,对于任何无完备单据证明的情况,他们会向客户明确指出应补充的必要资料,待完备之后再退回给客户。
对于符合条件且有完备单证的赔款案件,他们应当在查看无误后,在"事故申报(索赔)书"(分两部分准备)上签字接收,并将其中的黄色部分还给受益人。
同时,他们还需将收到的索赔单证及相关的信息资料妥善整理后,交由产险部的核赔科处理。
3.产险部核赔科的处理人在接到内部后勤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后,需对其进行逐项核实,如果单证手续已完备,则应当在交接记录本上签字接收。
所有的案件都要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理算,然后交给核赔科的负责人进行最后复核。
4.对于产险部职权范围内的赔案,产险部管理赔款的具体人员会对其进行审批。
超过产险部的职权范围的案件,应当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等待上级领导的决定。
5.核赔科处理人,应当将已完成最终审批流程的赔款案件进行编号,然后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转交给财务部门进行付款操作。
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除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中的红色部分以外,其他的资料应当如数收回。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