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是否决定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寻求和解,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个人意愿与权衡。
当诉讼程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若各方当事人能达成和解共识,便可携手订立具有约束力的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债务的清偿数额以及还款期限的具体方案。
同时,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倘若被执行人未严格遵守执行和解协议所规定的条款,那么,作为申请执行人,他们有权挑战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地位,并向司法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和解行动仅允许发生在执行案件正式立案之前或期间内,在执行程序已经结束之后,是不可能再有和解协议的订立空间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