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于涉及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可达成书面合同,自主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际关联性的地点为管辖法院,然而在此过程中不能违背法律制度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所设定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