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以制作、运输、复制、售卖或出租等形式,传播、扩散淫秽书籍、图片、影片、音像制品以及各类淫秽资讯等活动者,将可面临高达10天至15天不等的行政拘留和最多3000元人民币的罚金。
然而,面对此类性质较轻的情况,警方则会给予当事人警告或者5日以下的拘留,同时处以最多500元人民币的罚金。
关于传播艺术作品中包含有涉色情内容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这类行为并不被视为传播淫秽物品;若涉及的是具有艺术价值且包含少量色情元素的文艺作品,也同样不受该条款管制。
在社交互动中,朋友间或恋人间只针对特定对象发布的有关淫秽物品的信息,并且没有对广大公众或不特定人群进行散播或广泛传播,这种情况不属于我们讨论的犯罪传播行为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