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法律条款中并未对这类情形进行绝对明确的规定,这是由于每宗案件所涉及到的具体情节和条件都各有不同。
然而,通常当侦查活动全部结束之后,便应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正式审查并提出公诉,整个过程大约需要花费约两个月的时间完成。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所有被依法逮捕且已经开始进行侦查活动的案件来说,其侦查工作应在收到逮捕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宣告结束,并启动后续的审查及公诉程序。
但是,如果碰到复杂性较高且超过法定期限仍无法获得结论的案件,则可以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将侦查期限延长为一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