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盗版行为,即在未经过著作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对其所创作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复制,且由新的制造商制造出与原作完全相同的复制品,随后进一步重新分发给广大公众。
在全球范围内,此种行径均被视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某些情况下可能还会触及刑事责任,受到所属国家或地区的严厉惩治。
常见的盗版出版物品类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盗版的网络知识产品。
针对这些以盗版为主要业务的网站,它们同样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盗版网站。
然而,这样的网站是否违法?答案无疑是肯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从事这样的活动若以此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所有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它作品,只要满足如下任何一条标准,就可以认定构成非法经营行为:
一方面是非法经营额需超过五万人民币;另一方面是传播他人作品的总数量达到了五百件,或是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访问次数累积超过了五万次。
对于达到上述标准者,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要缴纳相应罚金。
如果违法所得金额极为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峻的情节,则将处以更长时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样要按照规定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