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前行道路上出现一方坚决反对,另一方则毅然决定诉诸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题时,在此类特殊场合,可能存在最高为期六个月的延期可能。
根据本国现行法律规定,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须在正式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审结工作。
如夫妻个人意志完全无法统一,有关部门便可负责居中调停,或者直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需对纠纷进行充分调停,若感情程度已经严重破裂,调解无果者,将被宣布为离婚。
凡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使调解仍不能生效,均应批准离婚:
(1)重婚或同居于他人;
(2)施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沉迷赌博、酒精中毒等不良习惯且屡教不改;
(4)因情感上的矛盾而分居达两年以上;
(5)其他任何使夫妻感情破碎加剧的因素。
若一方宣告离世或者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应该予以通过。
而经过人民法院做出的不离婚判决下达之后,假如双方再度分居一年后,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也应该予以批准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