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结婚之后,若女方的姓名被添加于房产之上,应认定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当如上情况出现时,可视为男方已将该房产的一半所有权无偿赠与给了女方。当物业登记部门受理并新增女方姓名至房产名录中的时候,此房产即自动升格成为夫妻的共有财产,由夫妇二人共同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然而,关于撤销赠与的事宜,须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如经证实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之一者,男方有权撤回赠与行为,从而将房产转为个人所有;反之,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定理由,则赠与行为不能撤销,该房产将被视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倘若夫妇因故离婚,各方需要对该房产进行财产分割。若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可依据协议内容进行分割;但倘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需通过诉讼途径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有以下五类财产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均应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并因此归两人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及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住房或车辆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遗产或赠与财产,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5、其他应当列在算盘共同所有范围内的财产。对于以上这些物业,夫妻之间应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